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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关于车险报案时效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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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之三十九

  案例简介

2025年11月,车主小崔在暴雨天驾车,驶过积水路段时因视线遮挡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有损。但小崔未在第一时间报案,直到三四天后才向保险公司报险。在理赔人员查勘过程中,事故现场因延迟报案无法还原,且出险地周边恰好没有监控,导致车辆在出险到报案期间是否可能造成二次损失已难以界定,增加了因本次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定损难度。最终,尽管通过鉴定、评估等方式努力还原事故经过,但小崔仍未得到本应全额覆盖的保险理赔。

  案例分析

现场灭失:影响事故直接证据缺失

事故现场的灭失,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准确核实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导致定责、定损难度无形加大。

损失混淆:加大损失核实难度

因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且在事故现场过久停放都可能存在二次受损的可能性,这些可能带来的二次受损,和本次事故的原始直接损失无法完全靠肉眼甄别,加大了理赔人员的处理难度。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寿提示广大消费者:

报案时效得牢记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第一时间要做到向交警及保险公司进行据实报案、报险,由交警人员、保险查勘员第一时间受理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损失进行初步核定。

通过照片、视频形式保留现场

如交警队、保险公司的查勘员未及时抵达现场,在安全的前提下,驾驶员可通过手机拍照、摄像等形式保留第一现场。这些照片和视频,后续可以更快地还原现场情况,减少争议。

其他特殊情形

如存在无法及时报案、报险等情形,通过以上记录事故现场的方式,应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保留好的证据,减少影响理赔的不利因素。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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