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保教育宣传 |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到底谁有权利申请保单退保
综合
关注案情描述:
2012年 客户A女士(投保人)为前夫B某(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投保时,两人均已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同时授权指定B某的银行账户做为续期保费自动扣费账号,保单持续缴费13年后两人离了婚。B某2025年主张投保时,实际缴款人为其本人,要求公司不经过A某同意,直接受理其退保申请遭到公司拒绝,因此向公司提出投诉。
案情分析:
1、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2、根据上述规定,保单投保人明确为客户A女士,投保人才有合同解除的权利。客户A某与B某双方离婚并不影响也不改变合同效力,B某用自己账户缴费,可视为接受投保人A某委托缴费的行为,此举并不不改变合同主体。
3、因此B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既无权阻止A某退保,更无权直接主张退保权。因此公司建议其与A某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确定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案例启示:
离婚保单处置三铁律
1、投保人身份:以合同记载为准,离婚不影响合同主体,建议离婚前做好协商,对于允许变更投保人的保单,及时变更投保人。
2、解除合同权:专属投保人,需本人持证件办理。
3、现金价值分割:可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分割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