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周丨以案说险,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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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精心策划开展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教育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将持续立足金融为民初心,通过官微发布“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面向老年人、年轻人、新市民和特殊人群,聚焦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观念,提示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力度,帮助消费者远离虚假宣传、非法中介、非法金融和电信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案例简介
陈女士在2020年8月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2024年6月,陈女士因肺结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调查发现陈女士投保前有既往肺结核住院病史,且缴费期间申请过两次复效。
公司以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家属主张保险系在银行网点购买,不清楚有询问告知项,不予认可。工作人员调取被保险人交费期间两次复效时所填写提交的健康告知,均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经协商一致退还已交保费并终止合同。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消费风险提示
消费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住院病史,严重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这种行为对日后理赔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赔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