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美丽的传说:苏东坡阳羡“焚券还宅”的故事
新浪海南
关注作者:李公羽
“焚券还宅”是流传甚广的苏轼逸事之一,史料最早出处为南宋费衮《梁溪漫志》。此故事以东坡之仁厚、慈善与通达为核心,颇具感染力,故传播甚广,影响深远。
一、《中国文化报》专文作系统解读,引发新一轮传播热潮
2026年8月20日,《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典籍里的廉洁故事”栏目发表署名“国家图书馆刘鹏”的专文《苏轼焚券还宅》。作者有国家图书馆的身份背景,文献出处的严谨与精准,应是毋庸置疑的。
文章直接引用南宋费衮《梁溪漫志》卷四《东坡卜居阳羡》全文。
《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刊发《苏轼焚券还宅》截图
此文详细叙述这一故事,并以更多的篇幅,详尽解读苏轼此举的重要意义、当代价值。嗣后,各大门户网站、多地网络媒体、大量自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以及“学习强国”,纷纷转发、点评,形成新一轮传播热潮。
新浪网8月20日当天第一时间直接转发《中国文化报》全文。《中国文化传媒网》也于当天转发,注明“来源中国文化报”。搜狐于8月22日转发了“国家图书馆通讯”的文章。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于8月30日全文转发,注明“来源:文旅之声、中国文化报”。
鉴于这一故事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学习强国”于8月24日转发《中国文化报》署名“行思”的文章《从“焚券还宅”透视苏轼的“里子”——读〈苏轼焚券还宅〉有感》,深刻解读阐释故事的重要意义。
“焚券还宅”的故事,的确富有当代教育意义。《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1月19日曾刊登文章介绍这一故事,并且介绍苏轼买田遭到诬告一事。
网络上还出现一篇《东坡还宅》,竟然成为“中考文言文阅读试题”,列入题库。
二、文献记载中的苏轼“焚券还宅”
“焚券还宅”之事,的确“事出有因”,史料记载充分,文献出处精准,几乎无可辩驳。史上最早、后世引用最多的是南宋费衮《梁溪漫志》卷四中一段名为《东坡卜居阳羡》的史料。以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点校如下:
建中靖国元年,苏轼自儋北归,卜居阳羡。阳羡士大夫犹畏而不敢与之游,独士人邵民瞻从学于坡,坡亦喜其人,时时相与杖策过长桥,访山水为乐。邵为坡买一宅,为钱五百缗,坡倾囊仅能偿之。
卜吉入新第。既得日矣,夜与邵步月,偶至一村落,闻妇人哭声极哀,坡徙倚听之曰:“异哉,何其悲也!岂有大难割之爱触于其心欤?吾将问之。”遂与邵推扉而入,则一老妪,见坡泣自若。坡问妪何为哀伤至是,妪曰:“吾家有一居,相传百年,保守不敢动,以至于我。而吾子不肖,遂举以售诸人,吾今日迁徙来此,百年旧居一旦诀别,宁不痛心?此吾之所以泣也。”坡亦为之怆然,问其故居所在,则坡以五百缗所得者也。坡因再三慰抚,徐谓之曰:“妪之旧居乃吾所售也,不必深悲,今当以是屋还妪。”即命取屋券对妪焚之,呼其子,命翌日迎母还旧第,竟不索其值。
坡自是遂还毗陵,不复买宅,而借顾塘桥孙氏居暂憩焉。是岁七月,坡竟殁于借居。前辈所为类如此,而世多不知,独吾州传其事云。
《梁溪漫志》卷四《东坡卜居阳羡》全文
《梁溪漫志》作者,南宋费衮,生卒年月不详,字补之,无锡人,国子监免解进士,幼承家训,博学能文,南宋绍熙三年(1192)作《梁溪漫志》,首刊于嘉泰元年(1201)。
常州民间图书中“折券还宅”的插图
史上关于此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早有微词。《钦定四库全书》将其列入“子部十·杂家类三(杂说之属)”。杂家之言,不尽为史事作,《梁溪漫志》具有明显的融汇政论、考据与笔记的特征,性质上属于“杂家”笔记,内容并不全部都是严肃的史实记录,也包括一些传闻轶事和文学性的内容。“焚券还宅”这样颇具传奇色彩的故事,正是这种“杂家”风格的生动体现。
此故事自宋代之后,没有大的流传与影响,并没有如同其他苏轼故事那样形成独立的由后世新增的文献记载体系。
三、苏轼多次记有“买田阳羡”从无“值宅”之事
苏轼本人著述中,提及阳羡购田事者甚多。元丰七年(1084)九月,舟至润州,苏轼作出一个看似绕道、实则本心所向的决定:暂不赴汝州,先往宜兴,九月下旬至宜兴,遂“买庄田于宜兴,赋《菩萨蛮》”。此词表达了准备辞官归隐的心情:“买田阳羡吾将老,从来只为溪山好。来往一虚舟,聊从造物游。”
苏轼另有《阳羡帖》存世。此帖虽仅60余字,却是苏轼与宜兴关系的直接物证。此帖为苏轼致常州好友钱济明(世雄)的,写于元丰八年(1085)。苏轼虽已在阳羡买了田,但收成仍不足以养活全家,所以托付钱济明代为寻访、商议购置田庄等事宜。
元祐七年(1092)八月,苏轼知扬州时作《扬州上吕相公论税务书》:“轼已买田阳羡,归计已成。”
苏轼所有诗文中,均无常州、阳羡购置宅院的记载。购田是为以租金收入贴补全家生活,并无置宅居住的打算。
四、史实考辨:北归行程未到宜兴
“焚券还宅”之事,最为可疑之处即苏轼北归的时间与行程,文献中没有记载,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前往宜兴的机会条件。尽管那时宜兴归属常州,但毕竟距离百里之外。
(一)全部行程路线未到宜兴
苏轼自海南北归,元符三年(1100)六月渡海,七月至廉州。其后行程,据《苏轼年谱》并依苏轼书信记载与同时代文献,可大致勾勒如下:
廉州(合浦)→白州(今博白)→郁林州(今玉林)→容州(今容县)→藤州(今藤县)→梧州(与儿子苏迨等家人汇合)→康州(今广东德庆)→广州→英州(今英德)→韶州(今韶关)→翻越大庾岭→虔州(赣州)→豫章(今南昌)→九江→当涂(今属安徽马鞍山)→金陵(今南京)→真州(今江苏仪征)→润州(今镇江)。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六月抵常;七月二十八日,终老于常州孙氏馆。
自海南岛起,全程约13个月,行程约6000里。这段曲折而艰辛的旅途,也构成了他生命的最后一段轨迹。
全程清晰。宜兴非北归必经之路。苏轼自真州、润州入常州运河,直抵常州城,无需绕道宜兴。若有计划前往宜兴,须在润州或常州特意转入支流。
(二)常州期间没有到过宜兴
宜兴位于常州西南。北宋时期,从常州经由西蠡河(武宜运河)乘船前往宜兴,是一条十分成熟的常规路线,全程百余里,顺风约需一日有余,若逆风或遇阻滞,则需二三日。假如此间苏轼赴宜兴,并在宜兴至少留宿二三日,其中某夜散步至另一村落,那么,全程往返至少应需五六日或更多时间。
因此,苏轼宜兴“焚券还宅”故事在路程和时间上完全不可能。
(三)病情恶化,不能到宜兴
靖国元年五月,苏轼至真州即大病,急剧恶化。据其《乞致仕状》自述:“于五月间至真州,瘴毒大作,乘船至润州,昏不知人者累日。”这是多日意识不清的重症状态。
六月十五日,抵常州,入住顾塘桥孙氏馆(即藤花旧馆),病情持续恶化,已属勉力支撑,上《乞致仕状》,其辞甚哀:“臣素有薄田,在常州宜兴县,粗了饘粥,所以崎岖万里,奔归常州,以尽余年。”“今已至常州,百病横生,四肢肿满,渴消唾血。全不能食者,二十余日矣,自料必死。”
六月中旬至七月,在常州卧床,“全不能食者二十余日”。四肢浮肿、消渴(糖尿病)、唾血,是多个脏器功能衰竭的表现。此种身体状况,已属不能自理状态,莫说购宅、夜游、散步、入民宅、焚券,连日常起居都需要他人扶持。
七月二十八日,终老常州。
五、“焚券还宅”:只能是“美丽的传说”
尽管苏轼阳羡“焚券还宅”一事深为人们赞许,传颂不已,然而事实上的确有诸多不合情理、不可能发生之处。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角度,需要梳理说明,以正视听。
(一) 苏轼北归变数极大,不能添置房产
建中靖国元年(1101)正月间,苏轼在虔州,写信给常州好友钱济明,请他帮助联系在常州城内租房、典买。如无合适者,即考虑真州、舒州(今大致为安庆地区)。
不考虑买房,而只准备租赁、典买,即是充分考虑时局动荡,去向不明。五月初,接苏辙“苦劝来颍相聚”之信,何去何从,心情矛盾,在致好友钱世雄的信中,苏轼吐露复杂心绪:“居常之计本已定矣。为子由书来,苦劝归许,以此胸中殊未定,当俟面议决之。”
定居常州本是既定计划,但弟弟苦劝去颍昌(今河南许昌)让他心意动摇,打算当面商议再决定。犹豫之中,他派儿子苏迈前往宜兴处理田产。一方面,宜兴的田地是他以及全家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北归后的主要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若决定去颍昌,与苏辙相会,则处理或变卖田产也是现实的考量。在这种前途未卜的情景之下,苏轼断不可能再新增房产宅院。
(二)苏家经济状态不允许再置房产
苏轼居儋,已经“尽卖酒器,以供衣食”,北归途中,可以用“身无分文”来形容。“邵为坡买一宅,为钱五百缗,坡倾囊仅能偿之。”如果苏轼“倾囊”即可有五百缗“偿之”,此囊太大,实无可能。
网络上因此有文章:《全款买房还送人——败家的大文豪苏东坡》。也是有心之人作推演之事。
(三)“月夜散步”“推扉而入”极不可信
“焚券还宅”故事中有一个关键场景:“夜与邵步月,偶至一村落,闻妇人哭声极哀,坡徙倚听之曰:‘异哉,何其悲也!岂有大难割之爱触于其心欤?吾将问之。’”苏轼与邵民瞻月夜散步,到另一村落,经过一栋屋子,听到妇人哭声极为悲伤。
苏轼彼时即便可勉强行走,他“四肢肿满”“全不能食”,一名重症病人,何以有兴“步月”?闻听悲伤哭泣,苏轼“遂与邵推扉而入”。老妪哭泣之声,穿室而出,响彻旷野,已是十分夸张。苏轼爱民,体恤民生,但也不可晚间乡村推门即入。此等鲁莽粗野之事,不可思议。
(四)老妪行为不合情理
故事中老妪之子售出旧居,此居值五百缗,可谓大户人家。常理,售出之前,老妪与其子应居原宅。即使儿子不孝,与之有隙,另住他处,老妪“今日迁徙来此”,专为诀别她的“百年旧居”,也应在旧居旁边租房,而不应选在另一不相关的村落。行为怪僻,不能不令人生疑。
而老妪伤悲,哭泣之声,大而长久,恰为散步村野的苏轼二人听到,正所谓“无巧不成书”。
(五)处置细节,多有破绽
得知老妪所苦恋之宅,即自己刚购得者,苏轼的处置情形在《梁溪漫志》中描写得十分仔细,然而细究则诸多疑惑:
“命取屋券”,所命何人?自惠州至儋州,以至北归全程,苏过日夜相守,不离左右。所命之人应是苏过。苏过腿脚利落,速至另一村庄,取回屋券,往返至少一个时辰。
“对妪焚之”。据法律,田宅交易须有正式契约,“焚券”非同儿戏,此须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苏轼若要焚券,至少需与卖宅者(或其代表)当面确认。何况签约、售房与收款者,均非老妪,而是其子。
其子如何联系?其子何在?其子何意?其子赶到此地老妪面前,有多少路程、需要多少时间?均不得而知。“命翌日迎母还旧第”,屋券烧了,“竟不索其值”,如此理想而美好的结局,也只有出现在故事、戏曲之中。
当代传播中,此故事被反复引用,几成苏轼大善之举的例证。学术研究有责任正本清源,厘清真伪。苏轼不需“焚券还宅”的传奇来增添光辉;他一生坎坷而旷达、九死而不悔的真实经历,已是足够动人的篇章。苏轼一生,无论其学术艺术,还是思想品格,已无需任何虚构的故事来装点。(李公羽:中国苏轼研究学会副会长、海南省苏学研究会创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