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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专用车生产制造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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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专用车生产制造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为积极稳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专用车生产制造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适用企业(产品)审核备案机制》(以下简称《备案机制》)等制度安排基础上,规范试点企业申报备案和管理,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车型范围

(一)企业备案除满足《备案机制》要求外,须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准入,有相关专用车产品已纳入或正申请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试点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

(二)申报车型范围。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改装生产专用车而进口包含整车(包含二类底盘,下同)及三类底盘。其中,整车车型不得为小轿车、越野车、90万(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工制成品不包含商务车及各类超豪华小汽车。

二、专用车产品范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制定《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专用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见附件1),试点企业可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加工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专用车产品。政策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对企业确有需求的专用车产品,可根据评估意见调整纳入《产品目录》。

三、申报及遴选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涵盖改装后专用车车型、年产量,进口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的试点企业基础申报信息报送表(见附件2),以及配合监管的承诺书(见附件3)。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相关市县政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实地评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试点企业名单。

(三)名单内试点企业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备案机制》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加工增值业务。

四、试点监管与评估

(一)试点企业的专用车产品除满足《征管办法》对加工制成品的要求外,还须按照专用车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符合产品产地为海南省、获取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环保车型认证等相关要求,并作为判定业务是否合规的必要条件。

(二)试点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报送上季度加工增值免关税专用车销售去向、用户类型和流向地区等信息,以及本季度接受订单和预计产量等信息(见附件4)。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企业产品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环保条件、车型品牌认证、知识产权等相关要求进行过程监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申请企业均实施ERP管理并以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备案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海关联网、具备生产能力、进口料件及其加工制成品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六)省商务厅每年组织开展加工增值备案企业的年度核查时,选取不低于50%数量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备案企业应积极配合。

五、相关要求

除《备案机制》规定的企业终止退出情形外,企业发生未按时报送加工增值销售情况或进口业务超生产规模的、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在过程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相关单位责令其限期30天整改;拒不改正或发生产品重大缺陷、重大事故的,立即暂停其加工增值业务,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开展。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等单位启动试点企业退出程序,并按照《备案机制》启动备案企业退出程序。

六、联系方式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处联系电话:65366506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琼苑宾馆八角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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