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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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筑牢自贸港消费诚信底色,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经2026年5月27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自律公约》。公约立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海南酒店餐饮行业实际,从诚信经营、价格计量、职业经理人规范、奖惩约束构建全维度自律体系,划定经营红线、明确从业准则。号召全省酒店与餐饮业经营主体主动践约守信,以行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共同擦亮海南酒店与餐饮金字招牌,为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贡献行业力量。
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酒店与餐饮行业自律,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企业信誉,促进行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酒店与餐饮行业的实际,全面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酒店与餐饮行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店与餐饮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本公约适用于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酒店与餐饮行业企业和经营管理者。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坚持党的领导,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避免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是协会的基本服务职能,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一节 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自律
第五条 自觉遵守有关本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六条 强化诚信意识,树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经营思想。摒弃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等不道德行为。建立健全诚信保证体系,确保诚信工作的落实与到位。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行业内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有序的竞争,提倡“合作+竞争”的精神,坚决反对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刷单炒信”)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相互诋毁;反对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恶意破坏的恶性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服务质量管理,不得利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掺杂、回扣、虚假宣传等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顾客须知等应给予明示,适当建议科学合理消费,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行“光盘行动”,提供小份菜,制止餐饮浪费。
第十条 本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消费者委员会、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本行业的诚信自律义务:
1、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声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海南特色餐饮名店认定标准》《海南省餐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等级划分》《海南团餐服务标准》《放心消费单位创建与评价导则》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哄抬价格、不搞恶性价格竞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各项规定。
3、企业之间有经济纠纷、侵权或伤害行为时,应通过协商、调解方式或经济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不采用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4、在经营过程中,尊重消费者的消费权利,认真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人姓名,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承诺,以诚信于民。
5、提倡岗位竞赛活动,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服务技能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法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如从业人员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到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相符合。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搅乱行业秩序,严把服务质量关。
6、重视环境卫生建设,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及公共场所经常进行卫生清扫及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在酒店餐饮业中推行分餐制、公筷制。
7、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和服务员要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快餐盒及塑料袋。对从事酒店的营销(公关)、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客房管理人员等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客房服务员要经过规范业务培训,客房卫生要做到客离即清,配备、配齐卫生的住宿用具。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合作与交流,研究探讨我省酒店餐饮行业的发展战略,对我省本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 支持和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在聘用其他单位的人员时,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不应聘用。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加强环保意识教育,自觉呵护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形象,拒售、拒烹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
第十五条 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不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标记、商标、名称等,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损害其他企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审计的规定,不做假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不逃税、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职责。用诚信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的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在开展线上外卖经营或网络营销时,应确保线上线下菜品质量一致。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通过“刷单炒信”、虚假交易、制造虚假稀缺性等方式伪造流量或好评。餐饮商家在网络页面的图片展示应与实际餐品基本一致。
第二节 价格与计量自律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客房、饮食品种和本企业的服务质量、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市场规律进行价格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任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恶意压价,要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在市场竞争中按质定价,取得合法利润。
第二十二条 同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有特点,优势互补,不得采取以恶性价格战扰乱行业合理的服务价格,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恶意破坏竞争对手的品牌和服务信誉。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菜谱明示经营的菜肴、点心应标明品名、主料重量(克)和售价及计价单位;酒水饮料应标明品名、容量(ml)、售价及计价单位。明档类菜肴应在对应醒目位置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当日销售价格。酒水、饮料陈列应使用“两式”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容量(ml)、计价单位和售价。企业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并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未标明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年夜饭要规范价格行业,按规定执行。禁止偷工减料、掺杂、使假、降低质量标准,制定欺骗性价格,使明码价格与实际服务不相符。
第二十四条 维护行业价格秩序,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主动向消费者如实介绍有关内容和价格,由消费者自行做出选择。企业举办临时性的特色活动、促销、节庆活动,应标明活动内容、时间段和价格。承诺打折的经营活动应向消费者明示打折的范围、幅度和具体品种,有附加说明的应公开明确标示。禁止以不开发票为条件或虚假打折、回扣等手法,销售、提供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蒙骗误导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的,须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外卖打包费,并明码标价。在预订订单生效(如消费者已支付)后,不得随意临时涨价。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标价签、点菜单或线上线下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严禁出现“阴阳菜单”或“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第二十五条 实行消费清单制度。先消费后结算的,实行“消费清单制”。清单上应写明消费项目、数量、计价单位、价格与合计金额。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价格及举报电话,当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六条 积极响应国家制止餐饮浪费的号召,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原设有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取消最低消费的内容,并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完善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对明码标价、菜肴酒水价格、成本核算台账等进行定期自查。有完备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现场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应通过一定程序当场或尽快予以处理。同时应向消费者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台帐制度。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名称、进价、主辅料重量(或容量)、毛利率、售价、调整时间等。除鲜活类菜肴外,价格应保持相对平稳,台帐应保留一年,以便核查。
第二十九条 遵守《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在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明示餐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积极推广“小份菜”、“半份菜”,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制造紧迫感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三节 职业经理人自律
第三十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宽容大度。
第三十二条 严守职业道德,公私分明、坚持原则;不做有损于所服务企业的事;不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于所服务企业形象的言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从事有悖于职业经理人身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尽可能地为酒店餐饮行业创造价值,推动行业进步。
第三十四条 信誉第一,情操高尚,提高自身修养,不断提升职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能力,学会调整情绪,不以个人因素影响工作和团队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六条 保持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状态;热心公益、贡献社会。
第三十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十八条 自觉维护职业经理人自身的尊严和荣誉,诚信于社会,不损害企业同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内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行业内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行业内企业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公约,其他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行业内企业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曝光其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5、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业内企业或经营管理者,行业协会将号召、组织全省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共同予以抵制其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业内企业或经营管理者模范执行本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给予表扬和宣传推介等奖励。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有解释权,并接受行业内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公约自2026年5月27召开的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
投诉电话:0898-6534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