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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施行!海南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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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日前,《海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本省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在调查评估责任划分方面,《办法》按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及灾害等级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省人民政府负责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同时,《办法》规定,存在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工程质量存疑、涉嫌失职渎职、跨区域灾害等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可视情提级调查评估。

《办法》提到,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可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调查评估需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调查评估报告需包含灾害基本情况、经过、防治、应急处置、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报告经负责调查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印发至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

此外,《办法》提出,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将在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牵头督促整改。对未及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阻碍干涉调查评估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海洋、生物灾害等的调查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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