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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楼梯间至少2具灭火器

中新网海南新闻12月27日电(钟坚)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海南省应急厅、公安厅、住建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弥补了海南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要求》明确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至少应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活动期间应当组织采取巡更、值守等方式,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重点加强夜间巡查,遇有险情,通过广播、敲锣、喊话等方式,及时发出预警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每月至少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结合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要求》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出租者应确保出租屋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以租赁合同或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者消防安全要求,与承租者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送辖区村(居)委会存档备查。承租者不得租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严禁电行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居室停放或充电。租住 10 人以上集体宿舍的出租屋,集体宿舍承租者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并落实夜间巡查值守,在公共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车通道等设置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为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要求》明确规定,同一建筑内居住部分应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度不大于 27 米且每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 平方米,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5 米的出租房屋可以设置 1 部疏散楼梯,其他出租房屋每单元任一层至少有 2 部疏散楼梯。出租屋的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或设紧急逃生口,紧急逃生口高度不宜小于1 米、宽度不宜小于 0.8 米。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严禁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和堆放可燃材料。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所在建筑超过 27 米的出租屋不得使用瓶装燃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同一建筑内出租 10 个以上房间或居住使用人数 15 人以上的,应在每个房间及公共走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楼梯间、公共走道等部位配置不少于 2 具灭火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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