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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周丨以案说险,购买保险要遵循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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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要遵循适当性原则

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精心策划开展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教育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将持续立足金融为民初心,通过官微发布“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面向老年人、年轻人、新市民和特殊人群,聚焦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观念,提示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力度,帮助消费者远离虚假宣传、非法中介、非法金融和电信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帮助消费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案例简介

42岁的消费者李先生系某二线城市普通职员,月收入约8000元且负有家庭抚养及房贷支出,风险意识较强但保险知识不足。同时,李先生在过去两年内未审慎评估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与保障需求,通过多个渠道先后投保7份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累计年缴保费高达2万元,严重超出其合理支付能力(超过年收入20%)。投保过程中,李先生未如实告知已在其他公司投保同类产品的情况,也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犹豫期及现金价值等关键内容。后因缴纳保费压力过大,李先生申请解除其中5份保单,此时已过犹豫期,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李先生现在申请解除的5份保单累计缴纳保费共计5万余元,而退保金不足8000元,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李先生随后以销售未充分告知为由投诉至监管机构,但因无法提供销售误导的有效证据且合同文本合法有效,其全额退保诉求未获支持。

案例分析

1、违反适当性原则与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未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已有保障情况合理配置保险,也未向销售人员主动告知重复投保事实,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理性决策责任,直接导致不当投保和损失发生。

2、损失补偿原则与产品认知误区: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如百万医疗险、普通住院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仅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重复投保无法获得超额赔付。李先生错误理解医疗险的赔付逻辑,盲目追求“多份保障”,暴露出其对保险产品基本属性的重大认知缺陷。

  3、犹豫期条款与消费者冷静期权利行使不足:

《保险法》明确强调犹豫期作为消费者冷静思考及无条件解除合同的重要期间。李先生未在收到合同后的15日内审阅条款并行使合同解除权,错过法定保护期,是其经济损失扩大的直接技术原因。

  4、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双向责任:

李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提供真实财务状况和投保情况,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调解及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合同文本和证据完备性裁定,消费者缺乏有效证据则难以认定销售机构重大过错。 

  消费风险提示

新华保险提醒广大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审慎评估缴费能力:

投保人应依法如实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健康状况及已有投保情况,并严格遵循“保障需求与保费支出相匹配”原则,年度总保费支出不宜超过年收入的15%,上下浮动5%以内,防范缴费压力过大导致的保单中断及现金价值损失。

2、 强化产品条款解读,明确损失补偿类产品属性: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宜重复投保,消费者应在投保前充分理解险种性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及赔付规则,特别是损失补偿原则、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犹豫期权利及合同解除权等核心内容。

3、严格执行合同审阅与犹豫期权利行使:

收到保险合同后,应立即核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年限、现金价值表及解除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如对产品内容存疑或认为不符合投保需求,应在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事后争议和经济损失。

4、树立理性投保观念,拒绝非需求导向销售行为:

保险配置应以真实保障需求为基础,优先配置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等定额给付型产品,并合理搭配医疗费用补偿险。切勿轻信“停售炒作”、“多买多赔”等营销话术,防范非理性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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