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加大拒执打击力度 3失信被执行人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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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新网海南新闻11月30日电(崔善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介绍,海南法院持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陈某、王某、王某某等三名失信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海南高院于今年10月23日制定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自诉程序和条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拒执罪案件的追究机制。今年海南法院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实现了零的突破,7月17日、7月3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二宗拒执罪自诉案件。目前上述两起自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海南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法院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陆续开展了“百日会战”、“雷霆攻坚”等专项执行行动,特别是今年六月以来开展的“夏季风暴”执行攻坚行动,打响了综合推动执行工作的协同战、歼灭战、突破战、规范战、信息战、宣传战等“六大战役”,取得关键性成效。
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4283人次,限制高消费30254人次,限制乘坐飞机75915人次,限制乘坐高铁动车7801人次,限制出境589人次,司法拘留899人次,返款178.7万元,依法追究55案54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在全省法院强大的执行攻坚下,2597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金额达8.4亿元。
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钱不还被判刑
2017年10月30日,原告黄某因被告人王某及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塔吊租金和塔吊转让款而向文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海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和王某向原告支付塔吊租金和塔吊转让款共计151.33万元,并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至2018年10月30日前分四期付清。文昌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因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11日,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月15日,文昌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等,但王某未按规定履行。5月14日,文昌法院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释放后,王某经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传唤并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仍不履行给付义务,至今尚有货款本金126.13万元及利息和执行费17533元未给付。
在执行过程中,文昌法院查到被告人王某为海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固定资产,对外享有债权。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文昌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7日立案侦查,并对王某及其家人规劝,当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后先后缴纳7万元执行款并积极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文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拒执罪典型案例二:
变更养老金账户逃避执行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挂失了被法院冻结的养老金账户并进行变更,将钱放入新账户供自己花销等,恶意规避法院执行。被法院裁定罚款后,更是决定再次变更养老金账户。9月29日,龙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龚某与邱某珍、陈某清夫妇发生债务纠纷。经海口中院、省高院判决,陈某、龚某夫妇需赔付邱某珍、陈某清夫妇人民币177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2016年7月6日,陈某、龚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龚某的再审申请。
2016年5月6日,邱某珍、陈某清夫妇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12日,海口中院作出《报告财产令》,要求陈某、龚某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邱某珍、陈某清夫妇支付人民币2148万余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884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16日,陈某、龚某向海口中院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申报表中其陈某、龚某明确表示,其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经查,被告人陈某与其子陈某拯共有一套房产,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
2016年6月14日,海口中院冻结了陈某的养老金账户,保留龚某的养老金账户作为生活费用。为逃避执行,2016年7月8日,陈某到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变更了其养老金账户,将其个人养老金发放到新账户内供自己个人花销。
由于陈某恶意变更养老金账户,2017年8月29日,海口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要求陈某缴纳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017年9月4日,海口中院作出《执行告知书》,再次要求陈某交纳罚款,履行债务,并告知其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13日,陈某收到海口中院的《执行告知书》后,未向法院缴纳罚款,也未履行判决,而是于2017年10月1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同年10月11日,陈某来到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欲再次变更其养老金账户,但因被列为法院强制执行人员未能成功。
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2018年8月21日,龙华区检察院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拒执罪典型案例三:
故意伤害他人后未履行赔偿义务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2015)秀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光经济损失116543.49元。2015年6月27日,王某某刑满释放。同年11月4日,王某光依据(2015)秀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秀英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未发现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王某光也未能提供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秀英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执行。
2016年10月,王某某拆除自家旧房盖新房。王某光据此以王某某有履行能力为由,向秀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秀英法院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是王某某既未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其提出每月赔偿王某光200-300元,但王某光予以拒绝。
2016年12月20日,秀英法院以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为由,决定对王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王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王某某居住的房子被台风打坏漏水,王某某及其妻子搬与儿子同住,并拆除旧房重建。盖房共花了5万多元,其中向陈某保借3万元,儿子王某博出2万多元。王某某出狱后断断续续打零工,每天收入100元;种甘蔗每年收入3000元左右。儿子王某博打工一个月收入3000元左右。家里生活开销主要由儿子王某博负担。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秀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