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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五旬大叔曾因贩毒“三进宫” 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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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年53岁的男子李某曾因毒品犯罪三次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2018年4月他重操旧业再次贩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蔡莉吉 冬慎)现年53岁的男子李某曾因毒品犯罪三次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2018年4月他重操旧业再次贩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0日22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在海口市秀英区一横街某小巷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吴某处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净重0.06克)。

据悉,李某系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2004年4月,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刑满释放;200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2009年10月刑满释放;2010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12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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