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乐东县政府输官司

海南特区报
关注□通讯员 曹荣刚 记者 陈栋
本报讯 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并当庭宣判,确认乐东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乐东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乐东县政府负担。
何某是一名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因其位于乐东九所镇的一处楼房被乐东县政府拆除一事,于2015年10月向乐东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乐东县政府对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何某就乐东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二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何某向乐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确认乐东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乐东县政府履行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省二中院对该案依法当庭宣判,快审快结,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