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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5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4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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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海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 每户不得超400平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海口市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海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陈栋

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办法》明确,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办法》要求,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

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户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海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每户可享万元补贴

《办法》明确了需要报建必备的材料:建房户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报建的部门根据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度不同也有所区别。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 1 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规定,六类房屋不批建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6类房屋不批建:1.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2.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3.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4.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5.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6.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宅基地建房申请流程

申请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

审核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公布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备案

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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