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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女方称长期遭家暴要离婚 男方说女的生活不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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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殷琳和杨磊结婚的时候,身边的人无不羡慕,因为他俩上学时就恋爱了,校园爱情最终走入婚姻的殿堂,想想还是很浪漫的。然而,他们大概怎么也没想到,14年后,当法官的审判槌落下的那一刻,他们没有不舍,而是解脱。曾经点点滴滴的美好回忆,或许早已在他们脑海中消失殆尽。这段曾经让人艳羡的婚姻,究竟缘何走到了尽头?

原标题:女方:他打我,我在家里没有尊严 男方:她出轨,还把亲密照发给我 14年的婚姻缘何走到尽头

殷琳和杨磊结婚的时候,身边的人无不羡慕,因为他俩上学时就恋爱了,校园爱情最终走入婚姻的殿堂,想想还是很浪漫的。然而,他们大概怎么也没想到,14年后,当法官的审判槌落下的那一刻,他们没有不舍,而是解脱。曾经点点滴滴的美好回忆,或许早已在他们脑海中消失殆尽。这段曾经让人艳羡的婚姻,究竟缘何走到了尽头?

1女方称遭家暴,要求离婚

“我在家里没有尊严也没有地位”

1999年,殷琳和杨磊在同一所学校上学。在校园里相识后,日久生情,两人坠入爱河。2001年9月23日,他们登记结婚。2002年,女儿杨紫云出生。2005年,儿子杨子龙也出生了。一家四口,儿女双全,让很多人羡慕不已。

大概谁也没有想到,当年幸福的小两口,会对簿公堂闹离婚。“当初我们都太年轻,根本不懂爱情。”殷琳说,结婚后,杨磊粗暴的个性逐渐暴露。“我为这个家生儿育女,却换来对方不如意时的殴打。”殷琳介绍,最让她无法容忍的2015年1月,杨磊在家里、长坡、嘉积三处都打了她。“我在家里生活得没有尊严,也没有地位。”不堪忍受的殷琳从2015年1月底开始到海口打工,春节期间也不敢回家和子女团聚。

2015年6月,殷琳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诉请婚生女儿、儿子均由被告杨磊抚养,被告退还原告嫁妆(包括两枚金戒指、两只金手镯),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殷琳说,要求被告赔偿两万元,是因为她生活困难。

2男方否认家暴,愿意离婚

“感情破裂是因为她生活不检点”

对于殷琳的说法,杨磊并不认同,“感情破裂是因为她生活不检点,在外面和别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杨磊气愤地表示,说他殴打殷琳根本是污蔑。杨磊当堂表示愿意离婚,他说,看着这段破碎的婚姻,感觉很累。杨磊表示,两个小孩从小就是在他家长大,而殷琳生活不检点,会给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他同意抚养两个小孩,但原告需向他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至于退还嫁妆的诉求,杨磊辩称,嫁妆里有两枚金戒指,但并没有金手镯,而且考虑到对方是过错方,应当少分。杨磊称,双方一起生活十多年,他并没有打殷琳,殷琳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家暴,因此不会赔偿20000元。同时,杨磊提出,有4万元的债务希望双方共同分担。

杨磊还向法庭提供了与殷琳相关的两张照片,用来证明殷琳和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属于过错方。殷琳则表示,照片证明不了什么,那是她故意拍给丈夫看的。

但殷琳无法证明她在照片中的清白,而照片内容和杨磊提供证据证明的目的一致,故法院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3琼海市人民法院:

双方未建立真挚感情,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殷琳和杨磊在学校读书时相恋,于2001年9月23日前往琼海市原烟塘镇人民政府(现长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女儿杨紫云,2005年7月5日生育儿子杨子龙。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尤其是原告将与异性交往过于亲密的照片发给被告,被告知晓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被告承认因原告与照片中男性在琼海市某超市门口一起吃东西而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原告从2015年1月起离开被告家,回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缔结婚姻。但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原告作为妻子亦对丈夫不忠实,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夫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700元。

关于殷琳要求杨磊赔偿20000元的诉求。本案中,原告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其无权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故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殷琳与被告杨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贴士

《反家庭暴力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不仅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还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新法落地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节选: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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